全国青少年足球赛事-全国青少年足球联赛历史
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事件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徐明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 “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腐败、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政府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政府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政府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件,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徐明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徐明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政府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政府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政府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徐明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传单、接受采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传单中,提出“采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公开信,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事件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徐明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宪政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徐明等 “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徐明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事件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政府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政府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政府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采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政府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采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采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采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徐明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假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狠狠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法院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以中国现在的水平,为什么培养不出一只能打的男足球队?
在青少年训练的所有要素中,青少年足球人口肯定是核心指标,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有不断扩大基础,真正有天赋的球员才能脱颖而出。但是对于中国足球来说,问题不仅仅是足球人口。青年足球人口超级梯队不如日本校队,中国足球的青年训练始于2002年至2004年。在反赌反黑前夕触底,2012年初后逐渐回升。
从年龄上看,1989年的年龄组其实开始断裂了,因为2004年他们才15岁,而且因为中国足球进入低谷,他们还有时间放弃足球,上大学。2015年,2005年的孩子10岁,已经过了启蒙时期。所以这个年龄段的球员技术能力和阅读、比赛能力表现差是很正常的。如果他们表现出色,那将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三重分析中国足球和青训之痛:问题不仅仅是足球人口
09年的孩子才6岁,那是足球开始的时候。所以马明宇说,2009年的希望是有理论支撑的。足球人口的概念很宽泛,但真正的青少年足球人口是指系统地从事训练、参加青少年比赛的青少年球员。严格来说是指各个俱乐部的梯队,一些足球协会,很少的校园足球队。目前我国青少年足球人口严重不足。就在中国输给简自豪奥运会、无缘东京奥运会的两三天后,观看了日本第98届全国高中球员权利大赛决赛的赛事新闻和相关视频屏幕。这样的全国高中联赛有几个队?
青年教练远远落后于青年足球人口,等孩子逐渐不踢球了,青训教练就失业了。当孩子们开始踢足球时,没有多少人真正配得上这份工作。球员渴望更好的生活条件,教练自然渴望更好的待遇。从2004年到2009年,国内的青训教练几乎可以掰着指头数人头——十几个鲁能,几个绿城,三四个徐根宝带的俱乐部,其他几个凑合着保级的俱乐部,再到个别足协或者个别学校。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杨是重庆人。他小学的时候在重庆踢足球。小学毕业后去武汉踢球,然后打了8年。问题来了,只有少部分教练没有竞争力,教练的待遇可想而知——赚不到比社会上的工薪阶层多多少,然后就两个结局:拼命想离开青训教练的位置,或者吃吃拿卡。那些年,有无数的青训教练流失。
中国足球,何日出头?
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原地踏步的是“中国足球”,让人感到悲哀的还是“中国足球”!
中国足球每向前一步,都会引来不少的“看点”。看惯了中国足球的环境,已经能分析中国足球的未来发展趋势,就在现在的体制下我们能洞察关于它的本质是如此的容易。不懂足球的人,正在慢慢地懂得中国足球;不能理解中国足球的人,正在渐渐地明白:“足球不应该这么踢”。
长期以来,中国职业联赛的技战术水平和足球界的整体素质没有什么提高,可以说是原地踏步甚至还不如计划体制下的“赛会制”,于是为了刺激市场,投资人不择手段打假球,贿赂裁判,用“激素法”强心,用以维持逐渐没落的足球市场,在功利主义的摸爬滚打下忽略了青少年足球的建设,“足球要从娃娃抓起”很多时候只是一句空谈,他们的功利思想,不会,也不可能为足球这个拖累企业的产业作长期的投资,青少年足球教练素质低下,任人唯亲,就更不要说他们更为孩子们灌输什么先进的足球意识和教导知识性极强的技战术理念了。一代又一代,不同的人重复走着前辈技术粗糙、能力底下、非合理身体接触对抗的老路,不论甲A还是中超,其联赛的含金量和欣赏性何从谈起?频繁的失误,缓慢的进攻,摔跤式的身体对抗,无聊的拖延比赛时间。。。这样的联赛水平,难道不是明日黄花蝶也愁?观众的忍耐是有限度的,对于这种乏善可陈的联赛,没有必要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在上面不失为明智的选择。斫择欣赏价值更高的国外联赛更能让真正的球迷赏心悦目,何乐而不为?失去了球迷,等于失去了足球的市场,没有政府优惠政策的民营企业俱乐部,急于脱手这块烫手的山芋,足球明显成了“不良资产”,被更多不愿意再烧钱的老板们所遗弃。总而言之,造成不良的恶性循环的一切根源在于没有一个好的制度来限制资本利益下所衍生的假、恶、丑现象,既然没法根除而流之于皮毛的应付,对中国足协来说,他们的生存条件不已市场为基础,因为他们的体制是“应试”性质的,对于更多的足球领导,他们的任务是上级指派下来的诸如“08奥运”的任务,于是,在任务业绩与足球发展两相权衡下,他们更倾向于前者以此升官发财。但是他们不知道,没有良好的联赛作保证,中国足球就是“断了线的风筝”,会越行越远。他们不能做到真正已球迷利益为本,因为他们不是真正的投资人,专业体制下的主管部门怎么能够出来职业体系下的东西呢?所以,不可能,08奥运、10世界杯不是为中国足球的年轻人作出的牺牲,真正牺牲的,是中国足球的未来。制度,像一支无形的手支配着一切,甚至违背客观规律,颠倒是非黑白。
中国足球屡屡溃败的根源是什么?中国足球将向何处去?
偏重一线队员,缺乏梯队机制
在热热闹闹的中国足球国家队与俱乐部队的背后,是沉默的青少年足球。不少从事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的官员与教练预言:中国足球输球的日子还在后面!他们表示,中国足球队输球并不可怕,只不过是输掉了今天;可怕的是,基于中国青少年足球基础连年萎缩的惨痛现状,中国足球可能输掉明天。
“我国至今没有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大纲。”重庆力帆足球俱乐部常务副总经理陈宏说,“如果我们不建立新的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机制,中国足球永远没有出路!”现在如果说中国足球这个项目“死定了”,当然是危言耸听,但是,中国足球未来的一段路将越来越难走,并非悲观的判断。
事实上,中国足球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足球只是在国家队或者俱乐部一线队层面上“流行”。“流行”意味着被关注,意味着巨额投入,意味着热闹与风光。可是,在二三线乃至基层足球因为被忽视而每况愈下的背景下,一线队的“流行”,犹如建立在沙滩上的宫殿,投入再多,也难逃低水平循环的噩运。
人口基数虽大,足球人口匮乏
“十三亿人中间为什么就挑不出十一个踢球踢得好的?”每逢中国足球队战败之际,总有球迷发出这样的质问。但是,一些从事青少年足球训练工作的官员和教练表示,这种算法是不对的。应该问,十三亿中国人口中有多少足球人口?
据有关方面统计,1990年到1995年,我国青少年足球人数达到历史最高的六十五万人;2000年至2005年,则降至十八万人,而当前在中国足协注册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仅有五万多人。
相比之下,邻国日本人口仅有中国的十分之一,但有六十余万注册在案的青少年业余足球运动员。
2000年前后,足球学校如雨后春笋似的冒出来。如今,生源短缺已成了国内足球学校面临的最大难题。
曾在十年前担任重庆渝海足球俱乐部主教练的马渝昌回忆说:“当时暑假计划招三百人进行培训,结果一天之内就有五百多人报名。但是到2005年的时候,重庆市足协招夏训班,搞了三期,最多的一期二十多人,最少一期只有十来个人。”
完全走向市场,培训链条断裂
四年前,曾扬言要打造“百年俱乐部”的上海中远俱乐部与普陀区足协共建了一家青少年足球培训中心。四年后,中远俱乐部早已易主,而这家足球培训中心呢?“唉,这批孩子都‘失踪’了,他们都给浪费了……”普陀区足球学校校长隗礼让提起此事,满是遗憾。
在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青少年足球训练体制是一个线型培养和选拔体系。由国家拨款,确定编制,经过教练员首选,采用纯计划的组织形式进行。
推向市场后,这些都被打乱了。
中国不少足球俱乐部产权关系不明确,投资者频繁更换,他们多注重短期广告效益,较少注重俱乐部长远发展;足球产业开发不成熟,俱乐部收支失衡,拿不出资金投放到青少年梯队建设中。而一些俱乐部宁肯花重金去买“天价”球员,也舍不得在梯队建设方面投入。
选材质量有限,陷入恶性循环
国内不少足球学校仍然沿用脱离普通学校、集中训练的模式。陈宏认为,不少足球学校,其实是把家长管不住的孩子收进来,根本不是培养人才的地方。
“在足球职业化初期,是有一些家长去‘搏’的,花钱让孩子去踢球,希望培养出第二个范志毅。”沈雷说,“现在这样的家长越来越少了,尤其在大城市,没有几个家长愿意让孩子踢足球。”
“现在足球人才的选材质量大大下降,读书不好,放弃高考这条路,才去练足球。这样下去,中国足球会陷入恶性循环。”上海市普陀区体育局副局长杨建新说。
众多分管青少年足球训练的官员与教练均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体教结合”是一条不错的路。重庆七中体卫艺处主任肖庆林强调:“中国青少年足球人才,绝对不能是读不了书才去踢球的人!”
不择手段,起点缺乏诚信
肖庆林有三十多年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经历,耳闻目睹了很多“怪事”:“中青队应该是1991年龄段,但是有一个绝对主力,现在已经二十一二岁了。”沈雷说:“假冒年龄已经成了我国青少年足球比赛的一个‘毒瘤’,要割除这个‘毒瘤’,难度很大。”
隗礼让说:“现在青少年足球训练、比赛非常急功近利,因为好的成绩决定了教练的工资、职称、奖金、位置……”锦标主义,以及锦标背后牵涉的巨大利益,导致不择手段,使少年足球原本的纯真与简单染上了不应有的虚假与污浊。
上海市足球协会青少年部主任玄刚说:“其实中国足协对青少年足球比赛中假冒年龄这一顽症,也是深恶痛绝的,但想不出特别有效的管理办法。现在普遍采用的是用测骨龄的方法来‘打假’,但测骨龄是一个选材的手段,而不是衡量年龄的办法,误差很大。”
金字塔塔基不牢,女足状况同忧
中国青少年足球告急!中国青少年女足更是岌岌可危!这是记者在调查中获得的一些令人心情沉重的数字:中国足球学校女生数量从最多时的一百五十人,降至五十人;有“足球之乡”美誉的上海市杨浦区,白洋淀足球场每年只能招到几个青少年女足选手。上海普陀区足球学校女足教练钱惠说:“现在要动员一个女孩子踢球太难了。泱泱大国,踢足球的女性才两千多人,而美国有上百万人。”
“下一个孙雯在哪里?”这是一个沉重得让人无法回答的问题,包括孙雯本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国内女足选手很多,全国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有女足队,下面还有梯队。”孙雯说。正是那个年代的良好基础,中国收获了女足的“黄金一代”。
2000年以后,中国女足跟男足一样,屡屡让国人失望。不同的是,男足让球迷愤懑,而女足留下的更多是一种心酸。
缺乏“精神”是现在中国女足输球的一个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中国女足金字塔的塔基不牢。中国女足重振辉煌的关键,在于中国足协要去精心播种,毕竟,“铿锵玫瑰”重新花开终需时日。
2023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赛程
2023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赛程如下:
1、淘汰赛阶段:2023年7月3日至7月13日。
2、决赛第一阶段:2023年7月21日至8月5日。
3、决赛第二阶段: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26日。
2023年中国足协青少年足球锦标赛
2023年中国足协青少年足球锦标赛,是中国足协主办的青少年足球赛事,比赛有U14/U16/U18三个组别。共有37家中国足协会员报名参加。本次比赛共有37家中国足协会员报名参加,其中大连、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甘肃、长春、武汉、成都、深圳足协均派出了三个年龄段球队参赛。
本次职业俱乐部U17组别赛事为首次举办,丰富了全国青少年足球比赛的组别设置,打造了高质量的职业俱乐部梯队精英赛事平台。高水平、高强度的赛会制比赛帮助球员更好聚焦比赛,从多场次的实战中积累宝贵经验,快速成长,为今后融入成年赛事奠定基础。与此同时,也是给各俱乐部提供了一个青训成果展示和交流的优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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